在面对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业主有权采取以下必要措施进行合法维权:
首先,业主需主动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明确告知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要求开发商对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其次,若在业主发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房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业主便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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