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因自身原因而延迟交房时,作为买受人的您有权向开发商主张因延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若您已向开发商提出正式的交房催告,且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得到回应或实际交付房屋,那么您便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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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您还可以向开发商追索因延迟交房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延迟交房或者买受人延迟交付购房款,已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