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购房者,有必要积极行使催告权利,紧迫地向开发商施压,要求其尽早交付房屋并对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所应支付的金钱损失进行赔偿;而在经过了催促告知的无果之举后,若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如期交货,并且无法提供具有说服力的合理理由解释,那么作为购房者便可采取果断且合法的行动来解除与开发商签署的销售协议,不仅要求其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同时也务必承担起超出预定还款期限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和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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