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要件
时间:2023-06-26 15:04:46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事实的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全面分析和掌握这些要件,才能正确处理损害赔偿案件。为了正确确定这些要件是否成立,结合司法实践情况,通常必须正确区分这样几种界限:

(一)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和不违法性的界限

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都可能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但使他人人身遭受损害的,绝大部分却是因积极作为而发生。尽管作为人的不作为也有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遭受损害,但在审判实践中因此而追究赔偿责任的却不常见。

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才有可能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反之,就没有可能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和不违法性的意义还在于此。那么,怎样区分行为人的违法与否呢?

首先,法律禁止的行为,便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之一。行为是否违法,是法律对于人的行为的客观评价。法律认为是合法的就是合法行为,法律认为是违法的就是违法行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以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否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为依据。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个义务而作为,就是违法,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就构成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为合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因其作为不违法,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其次,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背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违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政策精神的行为,也应该视为同违法行为一样,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就是法律。但是为了正确衡量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那些没有规定在法律中,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法律意识和政策精神,对于区别行为人作为的正当与否,也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二)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

过错是指人对于其行为以及因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使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出于本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过错是担负民事责任的基础,并不是所有造成的损害都给予赔偿,而只是因行为人的过错所发生的损害才给予赔偿。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即没有故意或过失,那么,行为人就构不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就是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过错与非过错的意义所在。

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主要是把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与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在主观上都是有过错的,而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还应把过错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开来,把过失中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区分开来。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在于,由于故意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会附带追究民事责任,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构不成伤害罪的,才只追究民事责任,由于过失造成的伤害轻(重伤害除外)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追究民事责任。区分过失中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无显著的意义,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决定减少或免除行为人的赔偿有重要意义。

(三)区分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界限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表现形式之一。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每一个现象总是由其他现象引起的,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是结果。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它们在时间上是先后相继的,引起和被引起现象之间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在处理因侵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损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的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确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有些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是很明显的。但是,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复杂的,不断运动着的,往往由于对因果关系的错误看法,而导致作出了不正确的判断。因此,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界限,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十分重要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这个界限要把握如下四点:

第一,分析因果关系时,必须注意区分现象与现象之间的时间顺序。成为原因的现象在前,而作为结果的现象在后,在这一点上不能忽略。

第二,在与损害事实联系的诸现象中寻找真正的、合乎规律的原因。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必须认真地对客观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不能主观臆断地确定因果关系。

v第三,要把引起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区别开来。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一果多因的问题,几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区别各个原因的不同地位以及它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分析哪个是主要原因,哪个是次要原因,这对在确定了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为人多赔少赔是十分重要的。

第四,必须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错综复杂的、有关联的若干现象进行具体分析,判明哪些是原因,哪些是条件。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会使不应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只有正确区分条件和原因,才能正确地解决民事责任问题。

(四)区分伤害罪与损害赔偿的界限

在处理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正确区分这些案件的刑、民界限,即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这一界限对于准备确定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还是负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从审判实践看,既有把已构成伤害的案件当成损害赔偿案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也有把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当成刑事案件处理,错误地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前者轻纵了犯罪,后者扩大了打击面,造成错判。

一、医疗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是哪些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失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实施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员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生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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