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我在今天下午发生了一场小交通事故,把对方摩托车撞倒了,我这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警还是把车扣了,请问一般交警扣车会扣多久啊?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一般来讲,车子如果是说无须进行痕迹检定的话,在一周内就会将车退还给车主。
一、交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有哪些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这一条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定要秉持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清楚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为了求快而敷衍了事,在严格分析清楚造成事故各要素的因果关系之后才做出结论,坚决对人民负责。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刑罚惩罚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到底。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我们需要从已经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该原则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安全责任意识,从根本上防范交通事故事件的发生。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与责任性的特点。能够合理减少由于同一原因造成相同交通事故伤情的发生,对于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运行有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
二、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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