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
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局限性如下:
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
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
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非破产组合的局限性和债权合同的有效条件
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债权转让生效要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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