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变更属于变更公司章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效吗
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转让但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全文4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