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上海常住户口;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七)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一)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含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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