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我国全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双向选择的劳动合
同制度,同时政府进一步精简机构。因此,社会不得不接受更多的富余劳动力,隐性
失业显性化也日趋明显。
与此同时,劳动力自然增长压力依然十分严重,据劳动部门的推算,整个“九五”期
间都是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
来自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的资料显示,1998年国有企业可提供就业岗位1450万
个,合资、合营等各种所有制单位,吸收劳动力400万人,乡镇企业安置450万人,城
镇私营和个体就业增加600万人,预计年末城镇失业率可控制在3.4%左右。
由此表时、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非国有企业开始具务更大吸收国
企下岗人员的能力,并且成为实现再就业工程目标的有效渠道。
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伴随着劳动力结构的重大调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中经济体制和
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推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不断增加,第二
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逐年下降,而第一产业继续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劳动力,预计
2000年我国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将下降到45%左右。
一、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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