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劳动力市场。19年在我国7亿从业人员中,乡村劳动力为5亿,占总劳动力的70%。这5亿乡村劳动力中35%从事非农产业(1978年不到10%),65%从事农林牧副渔业(1978年为90%)。从事非农产业的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职工,大多数在较大程度上已成为市场性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为60%);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有少数人在少数时间成为市场性劳动力(如季节性外出打工作麦客等),大多数人则缺乏进入市场的意识与内外条件,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给自足的经济(其市场化程度估计为25%-30%。比如我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73%为粮食,粮食产品的70%自产自用,农业收入的一半仍属于实物收入。)因此,我国乡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目前已达到40%,即改革开放20年以来平均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由此分析,九五末估计到45%,十五末达到55%。
二、城镇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有2亿,占总劳动力的30%。在这2亿城镇劳动力中,国有单位所占比重由1978年80%下降到目前的55%。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国有单位职工在总体上不是市场性劳动力,其市场化程度低于30%(可从流动率很低加以佐证),非国有单位的劳动力其市场化水平估计为70%(国有员工与非国有员工市场化程度相差1倍是和民意调查相吻合)。因此,我国城镇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为50%,即改革开放20年来平均每年增长2.5个百分点。由此,九五末可达55%,十五末可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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