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邮政物流局应向销货方提供上述代购货物的相关书证,如果符合代购货物条件的,销货方可以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委托方,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如果不符合,销售方应将发票开给邮政物流局,物流局再按规定开票给下属各县市邮政所。
全文3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