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商业特许经营不是一个行业,它是一种经营模式,是一种经营活动,是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的经营活动。2、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是特许合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立了特许与加盟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关系建立在正式合同的基础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3、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商业特许经营要求特许人在一个规定的市场、一段规定的时期内将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中的特许经营资源并非仅仅指商标、商号、经营诀窍、产品、专利、专业技术等中的某一项,而是他们的某几项或者多项的组合,并且这个组合已经被市场证明是成功的。4、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双方各自独立,特许人有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帮助、支持,并且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特许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虽然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被特许人对自己开设的加盟店享有所有权,并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就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由于只有特许人才是经营模式的所有权人,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标准化,被特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建立的统一框架体系内进行运作。5、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之所以使用这个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营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少走弯路,得到特许人的指导、帮助,减少创业的艰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获取这些权利和支持的对价,被特许人必须支付各种费用。6、在我国现阶段,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1、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规定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执法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实践中特许经营又称,特许加盟、加盟连锁等。
2、特许经营的类型有哪些
特许经营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单体特许
优点:特许人直接控制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投资能力没有限制;没有区域独占;不会给特许人构成威胁。
缺点:网点发展速度慢;特许人支持管理被特许人的投入较大;限制了有实力的被特许人的加盟。
(2)区域开发特许
优点:有助于被特许人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被特许人的投资开发能力。
缺点:在开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特许人无法发展新的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控制力较小。
(3)二级特许
优点:扩张速度快;特许人没有管理每个被特许人的任务和相应的经济负担;二级特许人可根据当地市场特点改进特许体系;
缺点:把管理权和特许费的支配权交给了二级特许人;过分依赖二级特许人,特许合同的执行没有保证;特许收入分流。
(4)代理特许
优点:扩张速度快;减少了特许人开发特许网络的费用支出;对特许权的销售有较强的控制力;能够对被特许人实施有效控制而不会过分依赖特许代理商;能够方便地终止特许合同;可以直接收取特许费。
缺点:特许人要对特许代理商的行为负责;要承担被特许人起诉以及汇率等风险。
3、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特许人的基本资质要求的义务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条例》规定该条件的初衷在于防止特许人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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