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社会的几种规定:
①采用该规定的国家有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意大利《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②依据加拿大民法,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2.学者观点
有的学者赞成“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认为入伙人之所以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是由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形成的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成为合伙债务的一般担保;其次,是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说,认为,新入伙的合伙人并没有参与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根据公平原则,自然也不需要对该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要求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仅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于情理不合。
全文4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