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沂水县消费者徐某来沂水县工商局服务大厅消费者协会受理窗口投诉,声称于2013年1月11日欲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一套,按照售楼小姐通知通过银行给该公司汇入现金50000元人民币,消费者随即家中有事,无力购买楼房,找售楼处要钱却被经营者告知退款必须扣除违约金10000元,只退还40000元。消费者找经营者多次问询却没结果,非常气愤,认为经营者强制交易,涉嫌消费欺诈,找消协举证、提出投诉。
[调解过程]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的法定职能,进行调查,并通知房地产开发商、消费者者按时到消协办公室询问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消费者汇款给经营者,只是根据经营者要求,被动对消费行为的进行的购买意向,并未签订定房合同和购房协议,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权利,全额返还消费者购房款50000元。
调解开始,房地产开发商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认识不够,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购房款的合理要求;消协工作人员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条款宣读给当事人听,房地产开发商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在调解书上签字:由房地产开发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购房款50000元人民币并赔礼道歉。
消费者徐某十分高兴,多次表示感谢并激动地说:50000元不是小数目,没想到消协这样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马上就调查处理,还调解的这样满意,真是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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