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女士在2013年9月被一家物流公司招用,2014年的5月份发现怀孕。同年7月10日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近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张女士认为怀孕期间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问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职工符合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张女士因工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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