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是为了破产执行而获得债务名义的支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撤回异议或承认债权的意思的支付诉讼
(3)为了达到消除异议的效果,以形成债权的效力为目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寻求破产债权的合格、是否存在、顺序、金额等成为异议对象的事项确认的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被告是谁?
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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