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发(新申请)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26:43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办理材料

申请文件列清危险废物经营的种类和数理,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连南县网上办事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连南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楼办事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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