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楼办事窗口
五、办理材料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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