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应当由检察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破坏选举罪管辖归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去进行。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了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职权,进行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案件,需要由人民检查院进行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一般由人民法院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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