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破坏选举罪的案件有管辖权。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一、选举的法定年龄计算
选举的法定年龄是指在进行选举时,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是否年满18周岁时,不能把出生的当年算作1岁,也不能只算到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那一天为止,而必须是算到投票选举的那一天。另外,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例如,某地选民登记为1997年3月22日,选举日定为1997年4月15日。某甲生于1979年4月12日,在1997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差20天满18周岁,但到1987年4月15日投票选举时,则已满18周岁,所以某甲应登记为选民。某乙生于1979年4月17日,1997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差25天满18周岁,即使到了1987年4月15日投票选举的那一天,仍然差两天才能达到选举的法定年龄,所以某乙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服刑期间有没有选举权
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以及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以外,其他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对于已决犯,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应当发给其选票。《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怎么处理
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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