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六部门,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由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明确了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及时公正原则、一次救助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多措并举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即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三部分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第四部分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告知、申请、审批、复核、发放程序。
第五部分确定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主导为主,同时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定期监督审核,适时对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回访抽查。
第六部分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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