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公安厅、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让需要救助的困难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
《办法》规定,司法救助应当遵循辅助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的原则,对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严重伤残或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无力支付赔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等八类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予以司法救助。
《办法》要求,司法救助的数额根据申请人实际遭受损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36个月平均工资的总额。司法救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各级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每年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对本级司法救助资金拨付、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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