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九个全国助残日前夕,大连市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残联联合印发了《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大连市户籍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下享受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大连市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儿童、学生)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终结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费用仍有困难而确需康复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在机构康复都可以得到基本的救助保障。另外,《暂行办法》首次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和辅助用具服务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对大连市传统的医疗、康复救助项目和审批方式、救助程序进行规范并提高救助标准。同时对某些项目救助年龄放宽至18周岁以下的残疾少年。
《暂行办法》共有五个部分,23条,涉及到六大类残疾儿童的医疗、教育、训练和辅具服务等康复项目的救助。其中医疗康复救助项目是在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补偿之后个人缴费部分的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贫困家庭18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可以得到一次性最高限额6000元的救助;14周岁以下患白内障的儿童复明手术每例手术可以得到最高限额1000元救助。未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补偿的康复训练和辅具服务项目,本《暂行办法》也予以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的聋儿、脑瘫等肢残儿童、智障等智残儿童、孤独症等精神障碍儿童在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教育,每年可以得到最高2400元的训练救助。贫困家庭的肢残儿童需要装配大腿假肢每例最高4000元、小腿假肢最高1800元的救助;贫困家庭的肢残儿童需要装配矫形器具的,根据矫形器的类型分别予以救助;需要配戴助听器的14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可以得到最高3000元(实物)救助;困难家庭需要配戴助视器的学龄低视力儿童、青少年(年龄放宽18周岁以下)可以得到每人不超过3件(远用、近用、学习使用等)最高800元的救助;需要适配辅助器具和生活自助具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年龄放宽18周岁以下),根据残疾儿童需要,组合适配不超过3件辅助器具和生活自助具,最高800元的救助。
同时,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的顺利实施,《规定》还对定点机构管理、经费保障、管理和监督等做了详细阐述,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核、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需要康复救助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填写由所属区市县残联发放的《救助审批表》,经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市县残联审核同意盖章(审核认定证明二类救助对象),报市残康办审批、备案、盖章后,救助对象可持《大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定点机构(医院)住院治疗或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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