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和基本救助对象三类。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区、镇(街)民政部门应予指导和协助,确保100%参保。
《办法》规定特困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600元。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属于低保对象的,可享受整个住院期间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8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他基本救助对象,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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