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事故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问题:甲在工作期间被啤酒瓶炸伤眼睛,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
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人文,甲在工作期间被啤酒瓶炸伤眼睛,属于工伤事故,按照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部门已经裁决处理了。现甲另行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因工伤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仍属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这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如未经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在工作期间被啤酒瓶炸伤眼睛,作为工伤已经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甲在仲裁后,又以该事故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不宜再交有关劳动仲裁部门先行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后,如认为甲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工伤事故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受害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精神损害的,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事故,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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