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没有规定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几天通知员工本人,只规定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什么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了胁迫的手段,违背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在工作中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些都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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