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非法占用林地的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林地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2)占用林地数量超过批准数量的,即占用林地数量低于批准数量,超过批准数量的,依法批准占用部分林地,占用部分林地未经批准的;
(3)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占用林地的,主要是通过提供虚假文件、虚报使用或者借用、盗用他人名义取得批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林地等农用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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