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经审查确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能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逃套外汇的行为就是直接违反上述外汇管理规定,破坏国家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制度的行为。
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之规定,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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