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并不意味着保险“既往病史”成为索赔之痛
时间:2023-05-31 17:40:59 3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每年交保险费,万一有好的或者坏的可以救急。当出现危机时,保险真的有效吗?不一定!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脱离险境后拒绝理赔,继而诉诸法院,引发“保险索赔诉讼”。日前,记者从静安区法院获悉,近年来,法院每年受理“保险理赔”100余件,年增长率在10%左右。其中,在30%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被告保险公司败诉。病例一:既往病史“无中生有”病例。**寿险公司抓住盛女士“隐瞒病情”的“把柄”,无视她的合理诉求,无视医院的证明材料,迫使盛女士走上了诉讼之路。她花了近一年时间才从静安区法院讨回公道。盛女士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附加住院、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短期保险。主险期限为终身,缴费期限为10年,年保费2346.80元。在申请表中有关健康状况的栏目中,盛女士对“既往病史”给出了“否”的回答,并签字确认。随后,盛女士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表上记录的“腹部手术痕迹”是因为“绝育30年后”。保险公司的医学专家在体检表上签字。盛女士交了保费后,寿险合同生效。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她于5月20日住进市第六医院接受骨折治疗,并接受了手术。6月6日,盛女士康复出院。根据保险合同,她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5000元意外医疗赔偿金、460元住院床位费、1500元住院手术费、2000元住院杂费,共计8960元。这对正在恢复的被保险人来说也是一种安慰。但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后,却被泼了一身冷水,对方生硬地告诉她,“不赔”。原来,保险公司派出的理赔调查员在医院取得了一份就诊记录,上面反映:“患者30年前有肾炎病史……”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得知情况后,盛女士迅速与市第六医院协商。经查,是外地医生误会了盛女士的浦东话,将30年前的绝育疤痕视为“30年前的肾炎史”。于是,医院医务科出具了会诊记录更正证明。但保险公司仍不承认该住院证明,并作出拒绝理赔、终止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书面决定。法庭上,抓住被保险人把柄的保险公司仍然没有松手。认为市第六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材料仅为证人,证据不可信。根据一审判决,保险合同是最好的诚信合同。原告盛女士按照保险程序填写了体检表,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和体检表承保后出具了保单,这意味着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盛女士在脱离危险后申请赔偿,并提供了医院对事实的更正证明。有医院医务部和住院病房的公章,病房负责医生的签字。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证据都显示盛女士在投保前没有患肾炎。同时,被告的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但无法提供原告在投保前患病的证据。法院不同意这个理由。决定由保险公司赔偿盛女士8960元。考虑到原告仅索赔8860元,决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860元,双方达成的人身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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