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三)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也就是说,在我国任何的法律制度当中从来都没有房产监护人的概念。监护人主要就是负责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日常的饮食起居进行照顾,由这些人的一些民事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监护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连带责任。而所谓的房产监护人,要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哪些
我国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设定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两种按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可分为:
(一)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非法定监护人:
(三)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四)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五)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六)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权转移的成因包括哪些
究其监护权的转移塬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塬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
(二)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
(三)因被监护人自身塬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
(四)因第叁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塬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违法或犯罪情况下被强制劳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
(五)其他塬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被监护人始终设立监护应该是一项法律塬则,是不容许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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