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为母姓。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基于剪之不断的血缘,当夫妻间曾经的因缘化为死结,与其“理还乱”,不如“理顺”。从相当比例的离婚案件看,夫妻间纠纷的爆发,是一个由双方行为导致矛盾不断加深的过程,最终造成婚姻的“不治身亡”。不得不指出,案例中子女姓氏争议与抚养费纠纷的发生,是由夫妻间矛盾的扩大引发了纠纷的增加,但两者原本在法律上互不牵扯。可谓情有可悯,同归于错。
姓名是每个公民赖以表明自己独立人格的社会符号,其中的“姓”,承载着表明血缘关系的功能。因此,姓氏在人们的心目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夫妻反目后纠缠孩子的姓氏也就不足为奇。作为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公民享有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但在成年之前只能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类似本案的纠纷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故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明确规定,离婚后夫妻任何一方擅自为孩子改姓的应责令改正。朱女士的做法可谓事出有因,但在法律上并不可取。
姓氏不论改变与否,血缘关系的存在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亲属立法上,正是先天的血缘决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不仅仅是成年男女间一时的爱恨情仇,更承载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基本职能。不论家庭是否破碎,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都是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避免或减少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是夫妻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底线。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该男士的做法同样情有可原,但法律上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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