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只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以下案例是否属于重复立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法律咨询:一、立案(三)立案的原则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可是我没有找到《刑事自诉案件审判规则》这个法律。
2009年8月27日,对方和我们都拨打了110,派出所已立案,正在调查期间,公安机关尚未处理的,对方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出控告,属于重复司法介入吗
律师解答:既然公安局已经立案,则不能自诉。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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