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的方法。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抽样取证和并先行登记的方法,而调查取证则是一种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方法。同时,文中还指出这种方法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首先,将原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改为“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将“对当事人人身和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改为“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方法”。其次,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改为“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方法”。最后,将“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改为“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
调 查 取 证 的 一 种 方 法 : 抽 样 取 证 与 先 行 登 记
调查取证是司法审判、执法机关等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采用的一种手段,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是两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抽样取证是指从总体中随机抽取部分个体进行调查,以代表整体情况。先行登记则是指在总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个体,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作为案件证据保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都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二)合法取得;(三)有证明力。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抽样取证的随机性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而先行登记的调查结果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其次,由于先行登记需要选取一定比例的个体作为调查对象,可能存在调查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取证方法,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是两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都具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取证方法,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结语: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是司法审判、执法机关等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采用的一种调查取证方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们都具有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取证方法,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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