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赔偿标准:无过错者
时间:2023-07-01 19:45:07 2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过错被辞退的,赔偿标准为: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就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然后以此类推的,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处理,未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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