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运输中,39万余元的设备损毁,快递公司却称由于托运物未保价,只赔偿2倍快递费。保险公司起诉快递公司,近日,吴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快递公司支付保险公司25万余元赔偿款。
2011年11月,上海某公司委托被告将一台喷印机从深圳运往苏州。设备到达快递公司中转仓库并准备运至目的地时,因铲车司机操作失误,设备翻倒掉落,造成严重损坏。经勘察定损,保险公司向上海某公司赔付了39万余元。
之后,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保险公司认为,快递公司对负责运输货物的损毁负有赔偿责任,应向保险公司支付实际损失。但快递称快递须知中有免责条款,而且托运客户上海某公司并未保价,因此仅需赔偿快递费用的2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
保险公司把快递公司告到了吴中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快递公司指出应负的法律责任:快递须知相关内容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而快递公司未能提供已向托运人提示、说明该格式条款的证据,且本案系因快递公司操作失误致货物毁损,存在重大过失,快递须知相关内容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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