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3-25 18:50:13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一、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怎么上诉

1、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的上诉程序:当事人书写上诉状,递交给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办理,或者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来办理。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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