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对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依法作出的判定以及对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民事裁定主要涉及当事人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目的是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规定准许当事人上诉的以外,一般不准许上诉,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民事裁定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来划分,民事裁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审理类民事裁定;二是执行类民事裁定。这两类裁定有明显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审理类民事裁定作用,主要是解决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问题,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不作出评判和处理,具有组织性、程序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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