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者调解书的,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一)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案件时,仲裁员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四)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命令的第二天起30天内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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