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合法。同时,执行人发现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可以按照职权调查取证。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后,或者执行人员提出拒绝执行的理由后,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应当报请院长决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方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查明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五)证据不足(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有违公共利益的,不执行
裁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和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六十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裁决进行审查核实,(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没有被告知仲裁员的指定或者仲裁程序的进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裁决无仲裁权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有违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外国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不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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