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为何被人民法院拒绝执行
时间:2023-07-02 16:25:24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在劳动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在期限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法院在受理了撤销裁决申请之后的两个月以内,依据相关的规定来作出是否准予或者是驳回的裁定。如果驳回的话,那需要立即终止裁决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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