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仲裁法》,仲裁应为终局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或者尽快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1仲裁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
6。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将不执行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争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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