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期限
时间:2023-04-12 19:31:01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期限

《民法典》中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股权质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质押合同,法律作为调控主要问题和预防问题的作用并不会将合同的所有订立都规定约束。也就是说,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

股权质押合同的到期,就意味着债务到期,债务人应该履行偿还义务。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则有权出卖股权,获得相对应的赔偿。出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偿还完债务后,剩下的归还债务人。若股权价格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债务人补清。

二、民法典中股权质押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吗

民法典中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质押合同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如果没有规定股权质押权的期限应该如何处理

很多股权质押中,只约定了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却没有规定质押权的期限。那么,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多少日子后这个质押可以解禁,当事人可以转让其股份呢?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未就权利质押有效期作出规定,但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判断,权利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随债权消灭而消灭。

3、由此可见,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3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3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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