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合同有期限吗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具体的质押期限,股权质押是担保物权担保方式,主债权有效的,股权质押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而股权质押是担保物权之一,所以没有具体的质押期限,主债权有效的,质权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全文8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