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可以股权质押吗
合伙企业是没有股权的,所以不能股权质押,而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权质押生效条件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
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不具有股权的,不有股权质押。
而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n(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n(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n(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n(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n(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n(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n(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n(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n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n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文9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