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后质押股权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质押的股权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和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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