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
股权质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
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为:
1、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
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持股的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