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
(二)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在校大中专学生待毕业后可办理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四)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婚子女,应按国家和南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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