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担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
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连带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且各债务都是为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全部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二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主张债权,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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