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对象的各方面情况,行政处罚的力度也是不同的。本文就涉税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标准做出阐述。
一、在税款征收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但虚报亏损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占实际亏损额50%(不含)以上的;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全部应纳税款超过10%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超过10000元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缴应纳税款,造成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受伤害的;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超过10000元的;
(六)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全部已扣、已收税款超过10%且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超过10000元的;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200000元(不含)以上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接收)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在5000元(不含)以上。
二、在发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发票单联填写大头小尾的(指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或记账联金额);
(二)发票项目栏未填或未按实际服务项目填写的;
(三)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
(四)擅自跨区域使用发票的;
(五)涂改、挖补发票的;
(六)超越开票权限代开发票的;
(七)提供应税劳务,拒绝开票的;
(八)两次(含)以上出具假发票的;
(九)在一个月内出具假发票单张金额>10000元或累计金额>20000元的;
(十)虚开发票的;
(十一)转让、转借发票的;
对纳税人向他人提供(接收)发票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与转让转借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熟高的原则执行;
(十二)转让、转借发票监制章的;
(十三)拒绝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十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的;
(十五)未取得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十六)取得发票时要求变更金额项的;
(十七)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单位(个人)购买发票的;
(十八)私售、倒买倒卖假发票的;
(十九)贩运、窝藏假发票的;
(二十)盗取(用)假发票的;
(二十一)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假发票的;
(二十二)指定的发票印制单位以及其它印刷企业(个人)非法印制发票、完税凭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十三)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空白发票或发票存根联丢失的;
(二十五)未按规定缴销的发票超过25份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在税务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拒绝在税务检查取证材料、笔录上签字确认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藏匿、销毁、转移税务检查证据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的;
(四)纳税人、扣缴税款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在200000元以上的;
(五)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采用粗暴方式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造成税务执法人员受伤害的。
四、依法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不含)以上行政处罚又犯的;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税收违法行为,聚众闹事、围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恶劣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理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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