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骗取、侵吞等手段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贪污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贪污数额达到该数额的,应当对其予以处罚。因此按照刑法的规定,贪污30000元以上就可以入刑,但是如果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10000元也可以入刑。
一审减少9个死刑罪名、贪污量刑数额+情节、代考和网上造谣传谣入刑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一审稿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其中惩治网络犯罪、合理减少适用死刑、为反腐败提供法律支持等多处修改让人眼前一亮。
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草案一审稿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同时,将贪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视数额+情节情况而定,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来自各方的意见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予以惩治。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出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同时,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参照减少死刑适用的国际趋势,草案一审稿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等9个死刑罪名。此外,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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